1、《定檢規》對以環鏈葫蘆作為起升機構的起重機械的超載試驗要求,缺乏足夠的技術依據。雖然相關要求現在性能試驗時的最大載荷為1.6倍額定起重量,規定最大提升1.6倍額定起重量時,安全離合器應打滑,從而達到現在的目的。但這是對環鏈電動葫蘆單體的、本質的安全冗余度考核要求,并不適用于環鏈葫蘆起重機整機的超載保護試驗。對于環鏈葫蘆起重機,《定檢規》要求提升1.6倍額定起重量進行整機超載保護功能試驗,似缺乏相關標準規范作支撐。
2、環鏈電動葫蘆具有起升速度低、定位精度高、操作平穩可靠且額定起重量相對較小的特點,目前,在一些工作級別較低的橋式起重機及懸臂式起重機上得到廣泛采用。通常情況下,對這類起重機設計時不會按照環鏈電動葫蘆所具備的安全冗余度而對起重機整機金屬結構件等進行提高等級的特別考慮,而且從制造經濟成本角度出發這也不可取。
3、對于環鏈葫蘆起重機,如果按照提升1.6倍額定起重量的試驗載荷時,安全離合器能夠打滑,就認定超載保護功能有效的話,就相當于為該起重機在日常使用過程中提升了較大的超載運行空間,即該起重機可能提升110%-160%范圍之內的額定起重量運行。起重機長期超載運行可能導致金屬結構構件疲勞失效、結構失穩、機械零部件加速磨損、驅動系統過載運行等,達到一定程度便可能導致事故發生,這顯然也增加了使用單位的使用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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